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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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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中文
乐Phonedemo.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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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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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中文
乐Phone电信版 用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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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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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中文
乐Phone电信版 预置资源 V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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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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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中文
乐助手(原名:联想手机管家) v2.0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2001年9月17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 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 |
| 第三条 |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
| 第四条 |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 第五条 | 销售者应当承挺以下责任和义务: |
|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2. 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 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
| 第六条 | 销售者应当承挺以下责任和义务: |
|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 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六)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 (七)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
| 第七条 | 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
| (一)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固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 (三)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四)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需的维修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
| 第八条 | 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
| 第九条 |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
| 第十条 |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
| 第十一条 |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
| 第十二条 |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
| 第十三条 |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
| 第十四条 | 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 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
| 第十五条 | 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
| 第十六条 | 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
| 第十七条 |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
| 第十八条 | 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
| 第十九条 | 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 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 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
| 第二十条 | 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
| 第二十一条 | 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再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
| 第二十二条 |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
| 第二十三条 | 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
|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
| 第二十五条 |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 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 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
| 第二十七条 |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八条 |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十九条 | 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
| 第三十条 |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一条 | 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
附录1 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注:本保修卡上提到的配件是注明我们的选择性配件的保修范围和时间,并不代表厂家承诺的标准配件。
附录2 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
注:网络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 名 称 | 三包有效期(年) | 折扣率(日) | 备 注 | |
| 主 机 | 手持移动电话机 | 1 | 0.5% | |
| 车载移动电话机 | 1 | 0.5% | ||
| 固定台站电话机 | 1 | 0.5% | ||
| 附 件 | 电 池 | 6个月 | ||
| 充电器(充电座) | 1 | |||
| 外接有线耳机 | 3个月 | |||
| 移动终端卡 | 1 | |||
| 数据接口卡 | 1 |
本文件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消费者不能通过合同排除或限制的法定权利。如相关法律对本文件规定事项另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法律规定执行。本文件中所称的“我们”是指联想、产品销售商及服务提供商。
1.0保证范围
我们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您购买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将不会发生因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的性能故障。本文件项下的保证是我们就产品作出的全部保证,将取代所有其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默示的关于适销性和适用于某些特定用途的保证或条件。上述保证仅适用于用户为自己使用目的而购买的出厂配置的联想品牌产品。
2.0保修期
保修期自产品首次购买日起算,以发票日期为准。如无有效发票,则保修期自产品出厂日起算。发票日期晚于产品实际交付日的,保修期自实际交付日起算。产品或部件经修理或更换后,在剩余保修期内继续享有保修,剩余保修期不足三(3)个月的按三(3)个月计算,但保修期在一(1)年以下的产品和/或部件,剩余保修期不足三十(30)天的按三十(30)天计算。
3.0如何获得保修服务
在保修期内,如产品发生不符合保证的性能故障,我们将按本文件提供保修服务,您可直接联系授权服务商(“服务商”)获取保修服务,也可拨打产品服务电话由我们为您安排服务。您应向我们指定的或距离您最近的服务商,按产品所享有的或我们指定的服务类型申请服务。除非事先明确需由您承担的费用外,我们将不就保修服务向您收费。
申请保修时,您应提供清晰、完整和准确的①销售发票和②保修卡,这是您有权获得保修的凭证。在适用的情况下,在提供服务前,您应:①遵守指定的服务申请程序;②备份产品中包含的所有程序和数据或确保它们的安全;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以便我们提供服务,包括提供系统密钥或口令及必要的场地等;④从产品中删除所有受法律保护的保密和个人信息;如您不能删除产品中的此类信息,您需在申请保修时告知服务提供方。如产品文件有要求,你应及时按规定的流程对产品进行注册。
4.0保修解决方案
产品故障以修理为解决原则,在可行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尝试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远程帮助方式来诊断和解决您的产品故障。如有些问题可通过您自己安装指定的软件更新或替换件方式解决,则我们会指导您获得和安装此类软件更新或替换件。如上述方式不适用或无法解决问题,我们会按产品享有的保修服务类型安排服务。如服务商确认产品故障无法通过修理解决,您可凭服务商的维修记录要求更换。如产品既不能修复也无法更换,您可要求退货。为缩短服务周期,我们对某些故障产品可直接更换,不超过两次的此类更换应视为修理。
5.0更换和退货
除非另有规定,产品更换或退货由产品销售商负责。只有未经更改的产品方可更换或退货。购买日后十五(15)天内更换或退货的,产品随附物品及包装应一并退还。更换下来的产品或部件归联想所有,而更换后的产品或部件将成为您的财产。替换产品或部件可能不是新的,但将具有良好的性能,并至少在功能上与原产品或部件等同。
在更换或退货前,您应:①卸下所有不属保修范围的物料;②确保产品或部件不受任何妨碍其更换或退货的法律义务或限制的制约;并且③如产品非您所有,您应向所有者取得允许我们为产品提供服务的授权。
6.0不保证的范围
本文件项下的保证不适用于下列情况:①因误用、意外、改装、不适当的物理或操作环境、自然灾害、电涌及不当维护或保管导致的故障或损坏;②第三方产品、服务或行为导致的故障或损坏;③使用非指定软件造成的故障或损坏;④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脱色、磨损和消耗;⑤产品可以不间断或无错误地运行;⑥数据丢失或损坏;⑦任何咨询、建议、提示及产品设置和安装方面的协助。如产品或部件的原有识别标签被更改或去除,本文件项下的保证将失效。产品的齐备性和外观状态不属保证范围,您应在接受产品时当场检验并对任何不符提出异议。
7.0使用个人信息
我们可能会保存、使用并处理您提供的保修问题和联系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仅用于提供规定的服务,我们可能会与您联系,进行满意度调查或通知您有关产品召回或安全问题。为此,我们可能会将您的信息发送给我们的相关机构,包括代表我们执行某些业务的实体。我们也可能会依有关法律机构的要求向其披露相关信息。
8.0责任限制
如联想违约或需承担其他责任,您可要求联想赔偿损失。但联想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您的实际直接损失,且对以下各项不承担任何责任:①超出您购买产品实际支付价款的金额;②任何有关获得替代货物、技术、服务或权利的成本和费用;③数据损坏或丢失;或④使用中断或延迟导致的损失。此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产品销售商和服务商。这是联想及产品销售商和服务商共同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以上责任限制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用,不适用于那些依法不能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排除或限制的责任。
9.0其他权利
本文件授予您特定的权利,您可能依法还拥有其他权利。本文件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依法不能通过合同排除或限制的消费者权利。如您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产品的消费者用户,则我们为您提供的保修将不低于法定保修标准。法定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按法律规定执行,法定保修范围外的保修及法律允许另行规定的内容,按本文件执行。
10.0全球联保服务
本文件项下的保修仅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司法管辖区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销售的产品,且仅在该区域内提供。我们为某些产品提供全球联保服务(IWS),但非全部且可能不包括您的产品,如果需要,请查询适用于您产品的全球联保服务政策。
11.0一般条款
本文件依照中国大陆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制定和解释。本文件中,法律是指国家现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保修等同于保证或质量保证,法定保修是指适用于您产品的国家三包规定,所提及的时限均按法律有关时限的规定解释。如本文件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律机关裁定为部分或全部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本文件其他内容在未被裁定为无效的范围内仍然具有完全的效力。
12.0产品保修信息;服务支持信息
适用于您产品的保修期和保修服务类型按以下《产品保修信息》执行:

注1:上表内容不是对产品规格和配置的描述,产品具体规格和配置应以您购买产品的实际状况为准。
注2 “客户送修”:是指申请服务时由您负责将产品以我们同意的方式送交指定的服务提供方。服务提供方将在服务结束后通知您取回,如您超过二(2)个月未取回的,视为您同意由服务提供方按法律允许的方式处置。未经联想事先允许并遵循规定的流程,您不应采用寄送或托运方式交付申请服务的产品。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我们不承担客户取送产品的费用和风险。
如需要产品的服务热线电话,您可向产品销售商询问,也可登录联想网站服务支持页面查询(服务电话400-990-8888)。
相关产品授权服务商的电话、地址和联络方式,以联想网站上公布的名录为准。您可通过相关产品服务热线电话查询距离您最近的授权服务商。
联想网站的中文站点网址为:http://www.lenovocare.com.cn 。
购买产品时,您可要求产品销售商提供上述保修和服务支持信息。我们也可能会以随机文件方式提供上述信息,此时随机文件的内容优先适用。建议您妥善保留上述信息备用。
附件:有害物质成分表
为满足中国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联想公司对本产品中有害物质,按部件分类,声明如下。

